近年來,無人機產業正成為新興的“風口”產業,預計未來5至10年,國內無人機市場空間將高達2000多億元。面對這一大市場,深圳將無人機產業列為未來產業加以培育,重點支持建設無人機產業基地、檢測中心,制訂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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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深圳已然成為全球無人機產業研發、制造重鎮,擁有300多家無人機企業,占據全球市場七成份額,大疆、科比特等企業更是領跑整個無人機行業。其中,在消費級無人機領域,大疆創新處于全球引領地位,不僅開創了全球消費級無人機的藍海,而且儲備了領跑未來若干年的先進技術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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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人機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不少無人機也處于沒有監管的“黑飛”狀態這個問題日益顯現。

“黑飛”是指未經登記的飛行,這種飛行有一定危險性。當無人機、鳥類等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出現時,飛機將被迫以改變航路等方式避讓,避免重大災難的發生。無人機“黑飛”包括無駕駛證飛行、凈空區域飛行、未獲得許可飛行、超出飛行區域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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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深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官方網公布了“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有關“無人機黑飛”的問題被提上日程,未來會有更加詳細的法律約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征求《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征求《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為了加強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根據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我辦起草了《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辦法》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8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的“意見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反饋”欄目提交意見。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區C5085室(郵政編碼:518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zhulz@fzb.sz.gov.cn。

以下為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征求《深圳市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飛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動。

其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飛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輕小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稱“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從事非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加載飛行控制模塊或者使用衛星和圖像下傳輔助飛行的航空模型,按照本辦法有關無人機的規定管理。

第四條  無人機管理遵循保障安全、協調聯動、服務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依法對無人機及其飛行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無人機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政府各部門管理職責,建立與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無人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無人機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無人機管理責任;

(二)建立無人機政府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政府服務管理平臺),實現無人機飛行動態管理,并負責政府服務管理平臺管理和維護;

(三)會同有關部門劃設本市范圍內的無人機禁飛區和限飛區;

(四)依法對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無人機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地面防范管控,會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查處違法違規飛行行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劃設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和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并協助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加強機場凈空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經貿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明確無人機產品的技術功能和要求。

市經貿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無人機行業指導,建立無人機生產企業備案制度,加強無人機生產企業備案管理。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人機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行為。

第十一條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依法對無人機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控制臺(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安全監督、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人機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航空、無人機、航拍協會等社會組織建立無人機行業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飛行管理及安全規范等知識,增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機場凈空環境的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應當包括激活認證、衛星定位、自動返航、電子圍欄、飛行記錄、平臺接入等技術要求。

無人機生產企業生產的無人機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并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加貼符合產品標準的標識。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采取防止改裝或者改變設置的技術措施。

鼓勵無人機生產企業組成標準聯盟,制定聯盟標準,在聯盟企業內執行。

第十五條  無人機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管理平臺應當接入政府服務管理平臺,按照規定提供共享數據信息,并確保身份認證、禁飛區、限飛區設置等功能數據與政府服務管理平臺一致。

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無人機飛行時接入政府服務管理平臺,并協助有關部門對無人機進行管控。

第十六條  無人機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或者無產品標準標識的無人機,不得將無人機改裝、破解系統后銷售。

無人機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無人機銷售臺賬制度,記錄購買者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無人機的型號、產品序號等相關信息,并告知購買者相關使用規定及說明。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無人機改裝、系統破解等服務。禁止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改裝、破解無人機和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的行為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無人機首次飛行時,應當通過激活認證的方式登記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動電話號碼。無人機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的,無人機所有人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

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將無人機所有人的登記信息實時傳送至政府服務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鼓勵無人機所有人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無人機飛行應當遵守起飛點和降落點所在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在室內或攔網內等隔離空間飛行外,無人機應當在晝間目視范圍內飛行,其飛行半徑不得超出500米,且相對地面高度不得超出120米。

第二十二條  在地面以上2米范圍內水平運行多旋翼無人機應當加裝螺旋槳防護設備,確保地面人員安全。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以下區域上空飛行無人機

(一)機場障礙物限制面以及民用航空航路、航線;

(二)鐵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線及其兩側各50米范圍內;

(三)市、區黨委和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和前海管理局)、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監管場所等重點敏感單位、設施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大型活動現場、交通樞紐、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港口及其周邊100米范圍。

第二十四條  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外,機場跑道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各20公里范圍內飛行無人機的,飛行高度不得同時高出原地面30米和機場標高150米。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劃設禁飛區和限飛區的區域范圍,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設臨時禁飛區和限飛區。舉行重大活動等需要劃設臨時禁飛區和限飛區的,公安機關應當明確禁飛區和限飛區的區域范圍和具體時間,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禁飛區和限飛區的設置和調整情況同步更新政府服務管理平臺的數據設置。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人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申報飛行計劃。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一)因現場勘察、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需要在禁飛區域飛行無人機的;

(二)夜間飛行無人機或者無人機飛行高度超出本辦法限高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無人機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飛行規則;

(二)對所操控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負責;

(三)在飛行前檢查無人機狀態;

(四)不得改裝、破解無人機;

(五)不得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

駕駛員對無人機的飛行活動直接負責。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及地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報告。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還應當通知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除在室內或攔網內等隔離空間飛行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飛行無人機。

第二十九條  無人機駕駛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得飛行無人機。

無人機駕駛員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無人機進行下列活動:

(一)偷拍軍事設施、市、區黨委和政府以及其他保密場所;

(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醫療等正常秩序;

(三)投放包含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的宣傳品;

(四)運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六)偷窺、偷拍個人隱私;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人機飛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各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加強應急處置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發現無人機違法違規飛行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立即查找其駕駛員和所有權人,并責令立即停止飛行。

無人機駕駛員或者所有權人不聽勸阻,或者無人機違法違規飛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攔截、捕獲、擊落等緊急處置措施。

公安機關采取處置措施后,應當將無人機及其駕駛員或者所有權人移交有權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無人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的無人機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無人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加貼產品標準標識或者采取防止改裝、改變設置的技術措施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無人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接入政府服務管理平臺并按照規定提供共享數據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處5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無人機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無人機技術規范的無人機、將無人機改裝、破解系統后銷售或者銷售無產品標準標識無人機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無人機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無人機銷售臺賬制度,按照規定記錄相關信息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10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無人機改裝、系統破解等服務或者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20000元,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無人機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操控無人機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無人機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改裝、破解無人機或者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無人機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利用無人機進行違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